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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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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介绍

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与转融券业务为上下游关系,证券出借业务对应证券的出借方,而转融券业务则对应证券的借入方,因此其交易规则类似。

证券出借业务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类似于证券的"定期存款”业务,为长期股权持有者提供了一种盘活资产、获取稳定收益的创新工具。证券出借,仅仅是让渡了证券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借人。


二、期限及费率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沪深交易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出借费率。具体如下:

例如,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借入方协商确定后,出借方利率报价X%,则借入方需要报价X%+0.6%才可实现匹配。


三、出借标的

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与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转融券标的证券一致。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1)无限售流通股;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3)出借证券不存在法律瑕疵、未处于冻结或权利限制状态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四、证券出借人需满足条件

(1)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参与证券出借的,战略投资者不得存在在承诺期内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掐不当利益情形;

(5)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须提交材料

(1)已签署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已签署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3)出借人同意开展证券出借业务的内部决策文件;

(4)出借人身份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6)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

(7)资金账户号码;

(8)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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