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 号) 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 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 ( 一) 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