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对股票期权业务有关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等情况,本公司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以下简称《期权经纪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佣金及协议行权约定》及其他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及其他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合同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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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佣金及协议行权约定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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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 删除 |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4月12日起启用新版《期权经纪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同时,我公司增加个人投资者电子签署期权开户协议方式,投资者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如对新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有异议的客户,请于该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2020年4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了结业务的,则视为接受本通知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