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的公告
时间:2025-01-22  

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定,为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建立了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现将本公司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的有关安排公示如下:

一、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本公司已建立并实施了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内部设置了一系列的信息隔离机制,以控制或防范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防控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二、设置限制名单

本公司建立并实施了限制名单机制,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以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为目的,设置限制名单。对于列入研究业务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者证券,本公司根据公司信息隔离制度对发布相关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限制。

三、实施跨墙管理

本公司制定并实施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中建立了跨回墙管理机制。对于公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需要履行跨墙审批程序后方能进行。在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不得撰写和发布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不得泄露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影响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该分析师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四、明确静默期期限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规定,对研究报告的发布设置静默期,在静默期内不允许发布相关研究报告。本公司的具体静默期要求如下:

(一)投行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的,自上市辅导备案之日至确定并公告新股发行价格之日(或项目终止之日)后的第40日止,公司不得发布发行人及与发行人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二)投行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未担任上市辅导人的),自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之日至确定并公告新股发行价格之日(或项目终止之日)后的第40日止,公司不得发布发行人及与发行人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三)投行子公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该上市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至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或项目终止之日)后的第10日止,公司不得发布该上市公司及与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四)投行子公司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的,自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至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兼并收购等项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公告之日(或项目终止之日)止,公司不得发布该公司证券及与该并购重组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五)公司担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自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首次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之日至第40日止,公司不得公开发布发行人及与发行人有重大关联的公众公司的研究报告。

(六)公司担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的,自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至项目终止之日,公司不得公开发布发行人及与发行人有重大关联的公众公司的研究报告。

(七)公司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另类投资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持有某证券比例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该证券列入研究业务的限制名单,公司不得对外发布该证券相关的研究报告,直至上述情况消失。

(八)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或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对某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票,虽其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未达5%,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自营、资产管理或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持仓进入某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某一上市公司前十大限售股东且将于三个月后解除限售,或成为挂牌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证券,列入研究业务的限制名单,公司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证券的研究报告,直至公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另类投资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退出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挂牌公司前五大股东。

(九)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五、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报告合规审核机制

本公司制定并严格实施《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办法》《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公司研究所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报告质控和合规审核体系,研究报告的撰写人、署名分析师、行业组长、质量审核人员、合规审核人员及承担研究报告审核职责的研究所领导均对研究报告负有审核责任,同时明确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核流程和细化的合规质控审核标准,未经公司制度规定的流程审核通过,任何人员不得以方正证券研究所名义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提供或发布研究报告。

以上为本公司现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公司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新的监管要求,对上述制度和机制做出调整和完善。上述安排作出调整后,本公司将及时通过公司网站将有关变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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