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原告黄某在被告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将账户及密码告知母亲王某。被告翁某某为该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王某与其认识后,将原告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翁某某并委托其进行两只股票的证券交易,金额约为4万元。翁某某在代理操作账户期间频繁操作原告账户,日均交易13次左右,甚至有多日交易笔数达50次以上。法院查明原告账户内损失多为缴纳巨额佣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上述账户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翁某赔偿原告黄某财产损失,营业部应当对翁某某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投资者一旦将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给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即存在各种风险隐患。对方极有可能会因牟取私利而进行不必要的操作,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